来源:中国合成树脂网 2025-09-29 10:12:27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“因私”是指: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、访友、留学、旅游、就医、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和其他全部非公务活动。出国(境)证件包括因私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。本会驻会负责人(包含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) 及党组织负责人(包含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)、纪检委员(以下统称为“规定人员”)因私出国(境)遵照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系统专业协(学)会、研究会负责人因私出国(境)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第三条 本会综合管理部为因私出国(境)归口管理部门,承担履行因私事出国(境)的审批程序事项和登记备案工作。
第四条 因私事出国(境)实行一事一报,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、地区和行程。如变更出国(境)日期,7天内的要提前书面报告,变更日期超过7天或变更目的地的,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五条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因私事出国(境)、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(境)日期或目的地等行为,一经发现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,两年内不予办理因私事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。
第六条 严格控制出国(境)时间。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(旅游每年不超过1次),不能利用事假出国(境)旅游,出国(境)时间全年不超过公休假、节假日之和。出国(境)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严格按审批时间出入国(境),不得提前出国(境)或延迟回国(境)。
第七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(境)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国(境) 手续时,须向协会综合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个人因私事出国(境)申请、《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和承诺书等。
(二)出国(境)探亲的,需另提供国(境)外亲属的邀请信(函),说明邀请人的身份、住址、职业、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。
(三)出国(境)旅游的,需另提供所随旅游团的有关材料。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(境)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,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订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;自由行的,要提供国(境)外行程安排。
(四)出国(境)就医的,需另提供就医行程安排、诊断证明、国(境)外医院的就诊预约单,医院地址及联系方式。
(五)其他原因申请出国(境)的规定人员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
提交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、格式规范、字迹清楚,要注明出 国(境)具体时间、境外停留时间、所赴国家(地区)、出行目的等 。
第八条 出国(境)审批程序
审批程序按照协会飞书相关流程进行审批,完成后方可出国(境)。
? 个人申请:工作人员如需因私出国(境),应提前填写《因私出国(境)申请表》,详细说明出国(境)事由、目的地、行程安排、预计出发和返回日期等信息。
? 秘书处审核:申请表需先经秘书长审核,应根据工作安排,确认出国(境)时间是否影响工作正???,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。
? 领导审批: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,将申请表报协会领导审批。协会领导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、协会业务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审批。对于规定人员,参照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系统专业协(学)会、研究会负责人因私出国(境)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? 备案登记:审批通过后,由协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出国(境)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。
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(境)所发生的费用,包括交通费、 生活费、医疗费等全部由出国人员自理。
第十条 工作交接:出国(境)人员在出发前,应与相关同事进行工作交接,确保所负责工作能够正常开展,并填写《工作交接清单》。出国(境)期间应保持与协会的定期沟通,随时汇报个人行程及相关情况,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工作问题。
第十一条 遵守纪律:在出国(境)期间,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,遵守外事纪律,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国家利益、协会声誉的活动。党员干部在国(境)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行程或延长停留时间,应提前向协会领导报告,经批准后方可变更。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程或逾期滞留的,将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依规依纪处置;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1.未经批准擅自出国(境)的;
2.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的;
3. 在国(境)外期间从事与身份不符活动的;
4. 泄露国家秘密或协会秘密的;
5.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。
第十三条 规定人员因出国(境)执行公务需借用出国(境)证件的,执行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》规定。出国任务完成后,规定人员应在10日内主动将出国(境)证件交还至石化联合会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,按照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协会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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